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已于二0一0年四月一日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中文名
- 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
- 法规分类
-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
- 2010-4-19
- 实施日期
- 2010-4-19
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编辑名 称:关于印发《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9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淳政发〔2010〕20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淳政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 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详细内容
编辑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并设立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真实、高效原则;
(二)对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救助的原则;
(三)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原则;
(四)依法严格管理、使用、审核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县户籍公民,其未婚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或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
3、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
4、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后遗症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
5、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助方式分一次性困难救助和经常性困难补助两种。一次性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困难,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一)经县相关组织鉴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项规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经县相关组织鉴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2项规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经县相关组织鉴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短期治疗给予一次性500元的补助,近期治疗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
(四)经县相关组织鉴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4项规定的,每年酌情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其中凡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的,按照每年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自鉴定当年起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止,对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二等及以上的,再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5项规定的,视情给予补助。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审批和发放。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单位领取并填写《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村(居)、社区或单位初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后,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11月以后发生的在次年申报。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助对象,在填报《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书、《残疾证》或伤残鉴定书、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四)各乡镇上报的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对象,经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择时上门发放或委托乡镇上门发放。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
(一)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账号和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三)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已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对象,发生违法生育的,必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公益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补助收入不计入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淳政发〔2008〕3号)同时废止。[2]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并设立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真实、高效原则;
(二)对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救助的原则;
(三)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原则;
(四)依法严格管理、使用、审核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县户籍公民,其未婚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或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
3、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
4、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后遗症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
5、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助方式分一次性困难救助和经常性困难补助两种。一次性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困难,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一)经县相关组织鉴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项规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经县相关组织鉴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2项规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经县相关组织鉴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短期治疗给予一次性500元的补助,近期治疗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
(四)经县相关组织鉴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4项规定的,每年酌情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其中凡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的,按照每年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自鉴定当年起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止,对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二等及以上的,再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5项规定的,视情给予补助。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审批和发放。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单位领取并填写《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村(居)、社区或单位初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后,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11月以后发生的在次年申报。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助对象,在填报《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书、《残疾证》或伤残鉴定书、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四)各乡镇上报的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对象,经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择时上门发放或委托乡镇上门发放。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
(一)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账号和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三)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已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对象,发生违法生育的,必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公益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补助收入不计入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淳政发〔2008〕3号)同时废止。[2]
- 参考资料
-
- 1. 关于印发《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杭州政府门户网[引用日期2014-04-4]
- 2. 关于印发《淳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杭州政府门户网[引用日期2014-04-4]
词条标签: